趙孟等人涉黑團伙余黨獲刑八年十個月
庭審現場。
玉林新聞網-玉林晚報訊(記者 陳鳳秀 通訊員 宋珊珊)11月18日下午,陸川法院開庭宣判被告人鐘智玲(女)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強迫交易罪一案。鐘智玲涉嫌參加趙孟等19人(已審理宣判)特大“套路貸”涉黑案,共同實施多種違法犯罪行為。
公訴機關指控,鐘智玲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,其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鐘智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通過威脅、恐嚇方式,強行索要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鐘智玲伙同他人以威脅手段,強迫他人接受服務,情節特別嚴重,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鐘智玲一人犯數罪,應當實行數罪并罰。
“我是水廠財務部及項目部的負責人,項目部業務主要是對外洽談業務,一般是趙總經理對外洽談業務,有時我也去談。我主要是制作工程施工合同、工程預算書、價格表!痹谕徶,鐘智玲辯解道。
法庭審理查明,鐘智玲明知趙孟等人以“國標商行”為據點成立犯罪集團,仍接受趙孟的指揮,參與趙孟領導下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與“城南水廠”轄區各樓盤的強迫交易的過程,起主要作用,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,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。
鐘智玲等人已知某大廈已有自行安裝的供水管網。趙孟為得到該大廈供水管網安裝費,而伙同鐘智玲采取斷水的方式要挾,多次向該大廈管理者索要錢財。后該大廈被迫向趙孟指定的賬戶轉賬51萬元,該款歸鐘智玲、趙孟等人使用,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;
鐘智玲伙同趙孟利用“城南水廠”的壟斷地位,以斷水相威脅強迫片區的多個樓盤項目開發商,以高于市場造價近兩倍的價格逼迫樓盤將供水管網工程交由“城南水廠”施工建設,攫取巨額的利益,經統計涉案金額4706萬元,其中既遂3379萬元,未遂1327萬元,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。
陸川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:被告人鐘智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敲詐勒索罪、強迫交易罪,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,剝奪政治權利二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并責令被告人鐘智玲對該院判決趙孟所應退賠的“某大廈51萬元”承擔共同退賠責任。法院將繼續追繳被告人鐘智玲和同案犯趙孟在強迫交易中違法所得1086.06088萬元。
原標題:涉三項罪名 趙孟等人涉黑團伙余黨獲刑八年十個月